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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healthy
發表時間:2010/12/21 下午 06:10:13

衛生署於99年11月5日發文給中華民國中醫師全聯會表示:

以醫療業務為職業者,應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勝任,並應經國家考試取得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者,始得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律之規定執行業務,未取得前揭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該項業務,違者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律規定論處。

如未具醫師資格者,擅自執行醫療業務,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NT$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金

推拿係屬醫療行為,應由醫事人員為之。民俗調理人員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,不得執行推拿之醫療業務,違者依醫師法28條論處之。醫療機構若違醫師法28條者將依“醫療法”108條論處。

中醫師若指示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者,將依醫師法25條規定移付懲戒

請各位會員在執行民俗調理的業務時,不要違反上述規定。

本會特綜合整理以下應注意事項,請各位會員先進特別遵守之

(1) 政府已幫我們取名為“民俗調理從業人員”請勿再稱“推拿師”或稱執行“推拿”業務

(2) 不能以贈品、折扣、彩卷、禮卷、醫療服務、多層次傳銷、仲介、優惠付款方式、分期付款、包醫、治療完成再付款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備,辦理義診活動。

(3) 以下詞句涉及醫療廣告,須注意勿使用:

      (A) 以經絡推拿或其他如祖傳秘方等為人治病者

     (B) 病理指壓、專治高血壓、糖尿病、半身不遂、經絡治療中風、氣功點穴、

    (C) 祖傳秘方專治、根治、治療、刮痧、放血、腰酸背痛、坐骨神經痛、穴道指壓療法、

    (D) 舉凡涉及疾病名稱、症狀、療效、誇大不實、招攬醫療業務、等均為禁止範圍內,請勿

          睬衛生署的紅線

以上

祝  順利如意

協會啟


作者:hao7277
發表時間:2010/12/24 下午 06:53:08

http://dohlaw.doh.gov.tw/Chi/NewsContent.asp?msgid=2753&KeyWord=

資料性質:規則(§159,II,2)
公發布日:99.03.15
文  號:衛署醫字第0990200636號令
發布機關:行政院衛生署
法規名稱: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
摘  要:制(訂)定: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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